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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裕莉与罗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莉,罗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刘盛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804号原告:张裕莉,女,1984年8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医院医生,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男,贵州省修文县扎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5110205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罗飞,男,1974年12月18日生,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建筑工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系被告罗飞之妻),女,1978年11月7日生,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兴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南明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都司大道2楼(中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0964。负责人:李江波,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中财保贵阳市分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住贵阳市云岩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人:刘盛华,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贵州省修文县住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张裕莉诉被告罗飞、中财保南明支公司及第三人刘盛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裕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裕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张裕莉负担。审判员  李政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