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爱琴、褚进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爱琴,褚进顺,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邵爱琴,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洞头区。被执行人褚进顺,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洞头区。被执行人许英,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爱琴与被执行人褚进顺、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褚进顺、许英共有坐落于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北路2044号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被执行人许英名下有坐落于洞头区北岙街道新城区连城大道72弄7号301室(权证号:洞国用(2009)字第××号)、被执行人许英名下有坐落于洞头区北岙街道新城区连城大道16-66号商贸城1号楼406室(权证号:洞国用(2008)字第××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褚进顺、许英共有坐落于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北路2044号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被执行人许英名下有坐落于洞头区北岙街道新城区连城大道72弄7号301室(权证号:洞国用(2009)字第××号)、被执行人许英名下有坐落于洞头区北岙街道新城区连城大道16-66号商贸城1号楼406室(权证号:洞国用(2008)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王德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