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某,邓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2187号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生文。委托代理人:罗某。被告:肖某。被告:邓某某。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某、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林审 判 员 XX永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