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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某,邓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2187号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生文。委托代理人:罗某。被告:肖某。被告:邓某某。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某、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湖南耒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林审 判 员  XX永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