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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战秀波、战秀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秀波,战秀娥,王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战秀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战秀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金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