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战秀波、战秀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秀波,战秀娥,王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战秀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战秀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金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