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单同中与吴永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号,单同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永号因与被上诉人单同中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吴永号上诉状上载明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的开庭传票于2017年4月27日被签收。但上诉人吴永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永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上诉人吴永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代理审判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汪小婉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