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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吉林农村商业银行与王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861号原告:吉林柳河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被告:王金伟,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柳河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下落不明而暂时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吉林柳河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