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慧英与山东光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卓越技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英,山东光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卓越技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994号原告:刘慧英,女,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山东光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清源街7999号。法定代表人:栾建成。被告:潍坊卓越技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901、902室。法定代表人:徐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英与被告山东光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卓越技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慧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慧英负担。审 判 长 张延宏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黄晓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