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闵济华与徐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济华,徐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831民初1073号原告:闵济华,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琴,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婧,女,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负责人:唐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闵济华与被告徐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881.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赔偿原告闵济华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11000元。二、原告闵济华在获得上述赔偿后返还被告徐婧350元。三、原告闵济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闵济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馨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