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李学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李学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沈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埝寒,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良,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上诉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学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0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德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