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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任标、邓朋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标,邓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任标,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邓朋朋,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刘利伟,女,1987年8月9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标和被执行人邓朋朋、刘利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邓朋朋、刘利伟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有效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