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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余震彪与被告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震彪,梁栋,余震彪,梁栋,余震彪,梁栋,余震彪,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243号原告:余震彪,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栋,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震彪与被告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震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震彪撤回对被告梁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震彪撤回对被告梁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震彪负担。审判员 李 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