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壹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茉莉花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锦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壹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茉莉花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锦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260号原告:嘉兴壹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利丰商业中心7-512室。法定代表人:叶慧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茉莉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碧桃巷58号。法定代表人:金永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锦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碧桃巷58号茉莉花大酒店8388室。法定代表人:金锦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渊,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壹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茉莉花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锦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对原告拟委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的身份、资格有异议,故本院责令杨敏在限定期限内提交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其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现杨敏在限定期限内仅提交了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其与原告之间系劳动关系;且杨敏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其社保由另一单位缴纳,故本院不能确认杨敏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其不能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现杨敏在法院明确告知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在限定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能够反映其与原告之间系劳动关系的证据,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嘉兴壹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嘉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