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昌图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昌图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2行审7号申请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负责人:魏举峰,系厅长。委托代理人:潘旭,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申请人:昌图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政府大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军。申请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一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荆彤主审,审判员邱玉萍参加评议,在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昌图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完毕,故申请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徐一凡审判员 荆 彤审判员 邱玉萍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