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宜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宜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霞边村寮城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勇。委托代理人:周锦,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吉萍,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金宜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区精细化工区化联三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靖山。委托代理人:刘松,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灼彬,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宜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335.4元,由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670.8元,由广东三品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1335.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杨洁萍审判员 徐华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文娟胡春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