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民委员会与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二道杖房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二道杖房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886号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负责人贺连文,系村委会主任。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二道杖房组,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二道杖房组。负责人刘永江,系村民组长。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二道杖房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牛特旗乌丹镇四道杖房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