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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943号原告: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塔山。法定代表人:曹荣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勇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冯金荣。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41元,减半收取2120.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40.50元,由原告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颖?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