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3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海和贤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贤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5898号原告上海和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和。委托代理人张旭、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委托代理人王娜,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有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