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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丛珊珊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珊珊,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2**民初1140号原告:丛珊珊,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斌,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珊珊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被告李斌的住所信息不准确,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立案时未能提供被告李斌的准确信息,经本院传唤,原告未到庭补充相关材料,或办理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履行法律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丛珊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