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74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琼莺、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定西大厦”门前的花坛内拾得被害人李某遗失的一张卡号为的建设银行卡。2016年8月11日、8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分别取款10000元、90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定西大厦”门前的花坛内拾得被害人李某遗失的一张卡号为的建设银行卡。2016年8月11日、8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先后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分别取款10000元、90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宗敏代理审判员 袁仙娥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0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子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