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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2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康美盛世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少伟,陈伟坚,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99966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代表人:楼伟中,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8269-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法定代表人:李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康美盛世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0550-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3幢13号(11-1)-(11-5)、(11-10)-(11-16)。法定代表人:裘康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少伟,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伟坚,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应敏,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康美盛世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少伟、陈伟坚、应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16602169.81元,并负担执行费8400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浙0203民初2662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少伟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绿城绿园3幢6号1605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少伟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绿城绿园3幢6号1605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