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安、秦亮与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民间借贷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秦亮,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徐安,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申请执行人秦亮,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锡,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锡,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6)陕0902民督25号支付令:由被告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连带偿还原告徐安、秦亮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870968元。支付令申请费17632元由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负担。支付令生效后,被被告未自觉履行,徐安、秦亮遂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已给付申请人徐安550000元),现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徐安、秦亮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02执字第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