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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吕玉锁与马俊东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玉锁,马俊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6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玉锁,男,1951年5月12日生,汉族,原毛纺厂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俊东,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国电吉林热电厂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再审申请人吕玉锁因与被申请人马俊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玉锁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在传票没有送达吕玉锁,在吕玉锁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程序违法。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法院只采信马俊东一面之词。(一)马俊东提供的协议是以欺诈的手段产生的,当时马俊东找到我说,这么长时间没有见到回头钱,我媳妇因钱的事闹离婚。马俊东原本是为了应付媳妇,商讨起草一份协议,马俊东让我写,有什么地方不合理咱们以后再改,我写完协议后,马俊东拿走了草稿要给他媳妇看,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改完后再去打字,双方再立字据。(二)双方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合伙协议。马俊东出资金,吕玉锁出设备和技术入股,盈利对半分成。(三)申请法院对马俊东投资的固定资产,归其自己自行处理,并对合伙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清算。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于马俊东要求返还的5万元由其自行承担,对合伙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进行清算合理分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双方约定由吕玉锁提供与生产相关的机器设备,马俊东提供5万元流动资金,如亏损由吕玉锁一人承担,保证马俊东不受经济损失。马俊东依照约定履行了出资5万元的义务。2014年7月22日,吕玉锁书写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关于小马投资一事,协议如下:小马投资共计伍万元人民币,协商于2015年12月末还,没有利息和其他条件,双方共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反悔承担相应责任。”吕玉锁将该协议原件交付给马俊东,并在庭审中自认协议中的“小马”就是马俊东。根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的合伙关系已经终止,该协议内容是对合伙财产的处理。虽然吕玉锁主张该协议的形成是以欺诈的手段产生的,并要求对合伙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清算,但吕玉锁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吕玉锁也没有在法定时效内申请撤销该协议,可视为吕玉锁对马俊东的承诺,承诺于2015年12月末返还马俊东5万元,对此马俊东予以认可。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判令吕玉锁返还马俊东5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经过合法传唤,吕玉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玉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才审 判 员  冯志义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