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万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邹岩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朱铁红,男,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调解,双方当事人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田家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