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58号原告宋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柳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