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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58号原告宋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柳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