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58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军,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文井乡。2009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7月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兴常,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军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军及辩护人陈兴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彭军伙同罗彬、陈强、黎昌平(上述三人已判刑)、“三娃”(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新桥逸景小区×区×栋×楼×号罗彬经营的赌博游戏室内,持猎刀、砍刀、铁棍威胁被害人钟某某及其朋友陈某、陈某,罗彬持猎刀将陈建左脚踝杀伤,并电话指使被告人彭军、陈强抢走被害人钟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彭军于2017年1月20日被民警挡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是累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彭军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彭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军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彭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陈某、姜某、汪某某、张某某、泽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同案人罗彬、陈强、黎昌平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彭军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军积极参与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故对辩护人所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彭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彭军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0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彭军伙同他人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敏人民陪审员 王沛人民陪审员 马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越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