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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任尚和、彭荣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任尚和,彭荣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3号原告: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原人民路17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10428312。法定代表人:耿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尚和,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彭荣奎,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原告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尚和、彭荣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双方和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博瑞志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