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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与杨某、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杨某,刘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836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医院对过。负责人:李文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59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1,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2,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与被��杨某、刘某、李某1、李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