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渝执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润英、晏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润英,晏国平,胡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1508号申请执行人徐润英,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晏国平,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胡淑兰,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徐润英徐润英申请胡淑兰、晏国平晏国平、胡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民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晏国平、胡淑兰应支付申请人徐润英标的款2113266元,承担执行费23532元。本院已执行标的款62000元,执行费3544元,尚有标的款2051266元及利息,执行费1998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晏国平、胡淑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徐润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茂雨代理审判员 易志敏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