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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玉亭与吕井春、卢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亭,吕井春,卢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820号原告:李玉亭,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和平镇翻身村。被告:吕井春,男,出生日期不详,住五大连池市和平镇翻身村。被告:卢桂华,女,出生日期不详,住五大连池市和平镇翻身村。原告李玉亭与被告吕井春、卢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李玉亭提供的吕井春、卢桂华住所没有吕井春、卢桂华其人,李玉亭又不能提供吕井春、卢桂华其它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