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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孟州市海成化工有限公司与沈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海成化工有限公司,沈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410号原告:孟州市海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昇,经理。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孟州市市内大定路中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青,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伟,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市海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州市海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州市海成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州市海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州市海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