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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执恢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有忠诉马玉花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有忠,马玉花,新疆昊圣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恢186-1号申请执行人:马有忠,男,回族,1958年5月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玉花,女,回族,1959年11月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昊圣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343224-3。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昌吉市宁边西路**号。申请人马有忠、马玉花与新疆昊圣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95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54021.5元,未执行标的为5540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9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海 喜审 判 员 汪 卫 东代理审判员 木尔阿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