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立山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574号原告:田立山,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新月,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清河县。原告田立山与被告郭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田立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立山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田立山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