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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立山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574号原告:田立山,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新月,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清河县。原告田立山与被告郭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田立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立山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田立山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