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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雪梅申请执行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梅,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韩雪梅,女,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张卫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梁小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韩雪梅申请执行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5057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为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张丙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