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保英与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英,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788号原告:徐保英,女,1952年7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原告徐保英与被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保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保英负担。审判员 陈可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