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陆翔宇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翔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2刑初9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翔宇,男,2016年1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冰,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翔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玉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翔宇及其辩护人徐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陆翔宇多次为吸毒人员程某某代购冰毒,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分别是:2016年10月9日,吸毒人员程某某联系被告人陆翔宇帮忙购买冰毒,被告人陆翔宇通过微信收取程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再通过微信向伍某某(微信名且行且珍惜,另案处理)支付人民币300元,从而购得两小包冰毒,被告人陆翔宇在新津县妇幼保健院后门处将购得的两小包冰毒交给程某某。2016年10月21日,吸毒人员程某某联系被告人陆翔宇帮忙购买冰毒,被告人陆翔宇通过微信收取程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再通过微信向伍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从而购得两小包冰毒,被告人陆翔宇在新津县妇幼保健院后门处将两小包冰毒交给程某某。2016年11月13日,吸毒人员程某某联系被告人陆翔宇帮忙购买冰毒,被告人陆翔宇通过微信收取程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在通过微信向伍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从而购得两小包冰毒,被告人陆翔宇在新津县妇幼保健院后门处将购得的两小包冰毒交给程某某。2016年12月4日,吸毒人员程某某联系被告人陆翔宇帮忙购买冰毒,被告人陆翔宇通过微信收取程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再通过微信向伍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从而购得两小包冰毒,被告人陆翔宇在新津县妇幼保健院后门处将两小包冰毒交给程某某。2016年12月21日,吸毒人员程某某联系被告人陆翔宇帮忙购买冰毒,被告人陆翔宇通过微信收取程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再通过微信向伍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从而购得两小包冰毒,被告人陆翔宇在新津县妇幼保健院后门处将两小包冰毒交给程某某。2016年12月26日,吸毒人员程某某联系被告人陆翔宇帮忙购买冰毒,被告人陆翔宇通过微信收取程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再通过微信向吕某(微信名绝处逢生,另案处理)支付人民币150元,从而购得1小包冰毒,被告人陆翔宇在新津县妇幼保健院后门处将购得的一小包冰毒交给程某某。2016年上半年至案发,被告人陆翔宇在担任新津县妇幼保健院中医科负责人期间,多次将其负责管理的中医科杂物间提供给张某、吕某、夷某某、程某某,用于吸食冰毒。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陆翔宇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新津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本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翔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翔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又有自首情节,且本案中其贩毒数量及种类存在不确定性,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陆翔宇的供述,证人张某、吕某、夷某某、程某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儿保医师聘用合同,工作说明,被告人陆翔宇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翔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翔宇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翔宇既犯贩卖毒品罪,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翔宇因涉嫌吸食毒品被警方挡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翔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又有自首情节,本案中其贩毒数量及种类存在不确定性,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陆翔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翔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柯嘉庆人民陪审员 何 霞人民陪审员 张俊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第一款(五)项: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