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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吴凤莲、贾喜阁、闫梦媛、闫书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90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吴凤莲,贾喜阁,闫梦媛,闫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吴凤莲。被执行人贾喜阁。被执行人闫梦媛。被执行人闫书立。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吴凤莲、贾喜阁、闫梦媛、闫书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国华审 判 员  阮立群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