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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建成、蒋明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成,蒋明炎,蒋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成,男,,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蒋明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蒋铭凯,男,汉族,住象山县。何建成与蒋明炎、蒋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蒋明炎、蒋铭凯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何建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明炎、蒋铭凯归还执行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书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明炎、蒋铭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何建成执行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书800元、实际执行费50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蒋明炎、蒋铭凯与申请执行人何建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建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调解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