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东岭、王华勇、张璞、黄永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东岭,王华勇,张璞,黄永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东岭,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华勇,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张璞,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黄永科,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东岭、王华勇、张璞、黄永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华勇的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