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秀红、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红,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850号之一申请人:李秀红,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新村。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董事长。申请人李秀红与被申请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秀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清市运河半岛的房产15套,明细如下:1、房屋编号:28-4,合同编号:201321012。2、房屋编号:28-5,合同编号:201321013。3、房屋编号:28-6,合同编号:201321014。4、房屋编号:20-1,合同编号:201321015。5、房屋编号:20-2,合同编号:201321016。6、房屋编号:20-3,合同编号:201321017。7、房屋编号:20-4,合同编号:201321018。8、房屋编号:21-2,合同编号:201321023。9、房屋编号:21-3,合同编号:201321024。10、房屋编号:21-7,合同编号:201321028。11、房屋编号:25-1,合同编号:201321029。12、房屋编号:25-2,合同编号:201321030。13、房屋编号:25-4,合同编号:201321032。14、房屋编号:25-5,合同编号:201321033。15、房屋编号:25-6,合同编号:201321034。案外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区办事处东昌东路139号116幢1至2层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秀红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清市运河半岛的房产15套,明细如下:1、房屋编号:28-4,合同编号:201321012。2、房屋编号:28-5,合同编号:201321013。3、房屋编号:28-6,合同编号:201321014。4、房屋编号:20-1,合同编号:201321015。5、房屋编号:20-2,合同编号:201321016。6、房屋编号:20-3,合同编号:201321017。7、房屋编号:20-4,合同编号:201321018。8、房屋编号:21-2,合同编号:201321023。9、房屋编号:21-3,合同编号:201321024。10、房屋编号:21-7,合同编号:201321028。11、房屋编号:25-1,合同编号:201321029。12、房屋编号:25-2,合同编号:201321030。13、房屋编号:25-4,合同编号:201321032。14、房屋编号:25-5,合同编号:201321033。15、房屋编号:25-6,合同编号:201321034;二、查封案外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区办事处东昌东路139号116幢1至2层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秀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