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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与宁光盟、钟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宁光盟,钟永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959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东路玉兰花园8栋8号。代表人:林奇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春美,女,该公员司工。被告:宁光盟,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钟永明,女,1973年6月9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诉被告宁光盟、钟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