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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增荣与被告段波峰、祁东县双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荣,段波峰,祁东县双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605号原告:刘增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和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波峰,男。被告:祁东县双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刘增荣与被告段波峰、祁东县双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荣撤诉。本案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刘增荣负担。审判员  李志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