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勇与姜迪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姜迪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668号原告:唐勇,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姜迪渊,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唐勇与被告姜迪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唐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唐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袁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