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松爱、杨立焕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王松爱,杨立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447号申请人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107国道与航海路交叉口。被执行人王松爱,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杨立焕,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松爱、杨立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松爱、杨立焕存款本金332720.64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楠审判员 毛萍审判员 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