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1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连生与李连成、李桂霞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生,李桂文,李桂霞,李连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1203号原告:李连生,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李桂文,女,1953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李桂霞,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李连成,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李连生诉被告李桂文、李桂霞、李连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连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李连生负担。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