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星国、戴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星国,戴晓平,龙启林,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星国,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晓平,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盼盼,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启林,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苗族,包工头,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路阳光花园*******室。法定代表人:彭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华,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星国、戴晓平因与被上诉人龙启林、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5)温洞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星国、戴晓平于2017年5月15日以其与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星国、戴晓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星国、戴晓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上诉人李星国、戴晓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瀚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