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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小红申请执行与孙飞、边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孙飞,边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孙飞。被执行人边志霞。本院在执行张小红申请执行与孙飞、边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31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小红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本金25000元及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案件执行费29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兑现完毕,申请人撤回对被二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02民初9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