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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俊毅申请任杰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4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俊毅与被执行人何喜会、任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喜会、任杰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俊毅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杰军、何喜会归还款项15000元,按照年利率6%标准承担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任杰军、何喜会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俊毅于2017年4月7日书面告知我院其已与被执行人任杰军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俊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12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俊毅自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