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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岳阳瑞诚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岳阳瑞诚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吴勇,丁燕姣,严岳云,庄丽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809号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兆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岳阳瑞诚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勇,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丁燕姣,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严岳云,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申请人:庄丽群,女,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瑞诚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吴勇、丁燕姣、严岳云、庄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岳阳瑞诚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吴勇、丁燕姣、严岳云、庄丽群所有的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岳阳瑞诚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吴勇、丁燕姣、严岳云、庄丽群所有的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翠微审 判 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严子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