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林与被执行人盘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盘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84年10月23日生,瑶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盘江民,男,1980年10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与被执行人盘江民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盘江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盘江民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盘江民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荣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