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万元发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元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元发,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2008年3月25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六百元;2013年10月16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18日,因盗窃罪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至2016年10月13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元发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元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万元发在随州市中心客运站进站口,趁被害人袁某1不备将其双肩包拉链拉开,盗走背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袁某1发现被盗后,大声呼喊,袁某1父亲袁某2在抓捕万元发时,万元发抗拒抓捕,使用辣椒水喷雾剂喷到袁某2眼部。之后,万元发被群众制服,接到报警的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万元发抓获。被告人万元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元发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万元发庭审中辩解称,偷钱包是事实,虽拿出辣椒水喷袁某2,但是不构成抢劫罪,只是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万元发因身上无钱,便行至随州市中心客运站进站口附近寻找盗窃目标。11时15分许,袁某1及其父亲袁某2在此下车,万元发趁袁某1不备将其双肩背包拉链拉开,盗走背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500元、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袁某1随后发现钱包被盗,即大声呼喊,袁某2听到呼喊后便开始追撵万元发,后将万元发拦住。万元发将所盗钱包交出后,袁某2让其到袁某1处当场清点包内财物。万元发不从,为抗拒抓捕,对袁某2拳打脚踢,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取出辣椒水喷雾剂喷到袁某2眼部。后万元发被群众制服。接到报警的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万元发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抓获经过(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被告人万元发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16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书,万元发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18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2016)鄂1303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万元发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至2016年10月13日止]、现场照片;2、被害人袁某1、袁某2的陈述;3、被告人万元发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元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元发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辣椒水喷袁某2,其行为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万元发辩解其不构成抢劫罪,只是盗窃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万元发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万元发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元发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元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万元发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 琼审 判 员 曾祥忠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俊 搜索“”